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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通過 人工生殖 僅限重症、不孕夫妻
2007/03/20~2009/12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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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7/03/07 08:42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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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單位 : 
立法通過 人工生殖 僅限重症、不孕夫妻 日期:2007/03/06 04:09 記者: 高有智/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,明定人工生殖對象僅限於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疾病的婚配夫婦。條文也規定精卵捐贈需無償方式,不孕夫婦不得指定特定捐贈人,避免出現商業交易行為。 前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女友李幸育苦苦求精的情景曾震撼台灣社會,人工生殖法限定僅限定不孕夫婦施行,明確排除未婚伴侶和同志。 不得指定捐贈者 避免商業行為 醫療機構未來從事人工生殖前,必須評估受術夫妻心理、生理與家族疾病史等情況。條文也明定「夫妻同意條款」,夫或妻都需取得對方同意授權始得從事人工生殖。 此外,受術夫妻因婚姻無效、撤銷、離婚或一方死亡時,人工生殖機構必須銷毀受術夫妻人工生殖的胚胎,避免夫妻仍執意使用保存於醫療機構的胚胎或精卵,造成爭議。 人工生殖法也規定捐贈者年齡限制,男性二十歲以上,未滿五十歲;女性二十歲以上,未滿四十五歲。同一捐贈人精卵不得提供兩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,避免血統紊亂。 捐精卵無償 只供一對夫妻使用 條文也排除商業行為,捐贈精卵必須無償捐贈,受術夫妻可委請醫療機構提供營養費和營養品,或負擔必要檢查、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。醫療機構不得採取特定配對方式從事人工生殖,避免出現代理孕母等爭議。 人工生殖採「匿名」原則,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種族、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,但不得提供捐贈人身份證編號或護照號碼、病歷號碼等身份資料。 禁止境外捐贈精卵、選擇性別 人工生殖也不得為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、四親等內旁系血親等親屬間精卵結合,避免破壞倫常關係。人工生殖子女若擔心出現近親結婚等違反民法和倫常關係,可向政府機關提出查詢。 人工生殖法同意外國人可捐贈精卵,但禁止使用境外輸入捐贈的精卵。條文也規定,不得採取培育超過七天的胚胎、專供研究用途精卵或胚胎、無性生殖、混合精液、精卵互贈,尤其明文禁止選擇胚胎性別。 該法同時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。為防止夫妻利用對方以人工生殖產下婚外情結晶,條文規定,當事人應在發現受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,提起否認之訴,期限仍需在子女出生日起三年內。主謀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教唆者與幫助的醫生亦罰之,但採告訴乃論。 每次植入之胚胎 不得超過五個 此外,為保護婦女健康,每次植入胚胎不得超過五個。條文也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執業範圍、對象及責任。違反者視情節,主事者可被處五年以下刑責;十萬元以上、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,並得連續處罰;情節嚴重者,可被勒令暫停人工生殖相關業務。 另外,意圖營利,從事精卵、胚胎買賣和居間介紹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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