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的7月1日將有第二波的健保DRG制度要上路了,什麼是DRG呢?以往健保的給付方式是論量計酬,醫院做多少、報多少,但這容易衍生的弊病就是,醫院為了衝量,會替病人進行不必要的治療,為了節省資源,DRG制度施行的是同病同酬,也就是相同病症的類別,就給予相同的健保給付,但醫界反彈,救治重症病患的許多項目,DRG根本沒納入,等於醫生每收一個重症病人就會虧錢,那以後誰還要救人?
DRG制度(Diagnosis Related Groups,診斷關聯群)最早是由耶魯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的兩位學者John Thompson與Robert Fetter在1968至1973年期間所發明的。最早提出DRG的兩位學者,是為了滿足4種需求,分別是管理醫院成本、衡量醫療的品質、規畫區域醫療、研究醫院經營模式與臨床服務的關係。DRG事實上可以視為是一種病人的分類方法。
從DRG分類流程示意圖,就可以看出DRG制度如何分類疾病的方法,在分類的流程中,除了會考慮症狀之外,也會考慮年齡、併發症與合併症等因素,從而將每個病人的狀況都分類到一個DRG的疾病代碼。這一套制度,到了1983年,美國就全面應用在健保給付上,以細觀每一個病人的論件計酬方式,改變過去論量計酬的給付制度。
由於DRG的本質是一種病人的分類制度,當它被應用在健保給付制度上時,事實上就必須透過一連串複雜數學公式計算,才能算出每間醫院看診不同疾病可獲得的健保給付金額。舉例來說,以臺灣的TW-DRG制度來看,健保局會替每一種經由DRG分類後的疾病代碼,設立一個標準給付額,再由標準給付額乘以該項DRG的相對權重,再乘以1加上其他各項不同的加成率,如基本診療加成率、兒童加成率、CMI(Case mix index,病例組合指標)加成率等,最後再乘以1加上山地離島加成率。
 |
主持人 |
陳俊吉
|
|